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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出台办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发布时间:2008-11-17 14:17:00

  来源:莲都区局

   近日,莲都区出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一是规范管理范围。城区内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城区内各学校)对外出租的房屋和土地资产、市场摊位及对外投资(含股权、经营权)等经营性国有资产。

二是规范产权管理方式。城区内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屋和土地资产的经营权统一移交区国资公司,其中对产权明晰且独立于办公用房之外的资产产权一并调拨至区国资公司,由区国资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

三是规范收益分配。城区内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全额拨款单位以2007年度投资收益和出租收入税后净收益为基数,2008—2010年按2007年基数全额返还给原产权单位,超基数部分按60%的比例返还给原产权单位,40%交入区财政国资专户;差额拨款的单位投资收益和出租收入税后净收益全额返还给原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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